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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任免问题的决定

    • 2014年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移交河南省管理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作出如下决定:
    • 一、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 二、 提请任命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应在表决前做任前发言。
    • 三、 对提请任免的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有关法官、检察官职务的任免,分别采取分类逐人表决和分类合并表决的方式表决。移交后对上述人员的首次表决分四次进行:1.对提请任命的中级法院、法院院长、副院长逐人表决;2.对提请任命的中级法院、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合并表决;3.对提请任命的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逐人表决;4.对提请任命的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合并表决。
    • 四、 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副院长,郑州、洛阳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当场颁发任命书;其他人员的任命书委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代为颁发。
    • 五、 本决定未尽事宜,按照《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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