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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辽宁省实施契税法授权事项的方案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三条、第七条授权地方明确事项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契税适用税率和相关免征或者减征契税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 一、契税税率
    • 辽宁省契税税率为4%,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的税率减按3%征收。
    • 二、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规定
      •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未超出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应依法征收契税。
      •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认定,免征契税。
    • 三、契税特定情形减免税办法
    • 符合上述规定(一)、(二)项情形的,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程序申报享受税收减免,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 税务机关应当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根据工作需要,主管税务机关可提请当地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提供土地、房屋的征收、征用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等相关信息,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
    • 本方案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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