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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

    • 2016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促进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管理,发挥窗口、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 开发区规划面积为13.5平方公里。其四至范围:东至阿拉尔市区西北约8公里处西一干渠;南至阿塔公路;西至原九团新灌区;北至塔北二干排渠。
    • 第三条 开发区的建设、发展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市场主导、产业聚集、内引外联、产城融合的原则,有效利用区位优势,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综合竞争实力,重点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和纺织服装产业集聚区。
    • 第四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的投资、财产、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第五条 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经济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职能,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 第六条 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第七条 管委会履行下列职责:
      • (一)负责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开发区的贯彻实施,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专项发展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各类投资项目;
      • (四)负责开发区招商引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工作;
      • (五)负责开发区财政事务、国有资产管理、投资、融资工作;
      • (六)负责开发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 (七)负责开发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 (八)协调配合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设在开发区内派出机构的工作;
      • (九)行使开发区的其他职权。
    • 第八条 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建筑市场和建筑活动的监督,受委托办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 第九条 管委会对开发区内的国土资源进行依法监督,受委托行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转让的受理、报批,办理相关权证。开发区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 第十条 开发区财政纳入阿拉尔市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独立核算,条件成熟可以设立国库。
    • 开发区财政收入,除按有关规定上缴外,应当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引进的重大项目、企业科技进步、自主创新、人才引进等扶持鼓励。
    • 第十一条 管委会实行政务公开,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或者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收费事项、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和服务信息等,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举行听证。
    • 第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优化行政许可和服务流程,推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办理、限时办结,为投资者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 第十三条 管委会所属的职能部门受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权。
    • 第十四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的问题。
    •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事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政策、产业导向和技术先进的新兴企业。
    •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到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 开发区内的企业可以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后工作站。
    • 第十六条 开发区应当严格资源节约和环境准入条件,对进入开发区内的企业和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和项目,不得进入。
    •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
    •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开办各类企业事业项目,按规定权限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等相关登记手续。
    • 第十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应当设立会计账簿,按规定向管委会报送统计、会计报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变更、歇业或者终止经营,应当履行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并向管委会备案。
    • 第二十条 鼓励在开发区内设立金融、保险、法律、会计、评估、咨询、知识产权交易、人力资源等中介服务机构。
    •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应用和保护机制,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科技创新、申请专利及实施专利。
    •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奖励机制,对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项目给予奖励。
    • 第二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各类企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及阿拉尔市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
    •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类科技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到开发区工作、创业,享受国家、自治区、兵团及阿拉尔市对引进人才的优惠待遇。
    •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从业人员在落户、子女入学入托、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阿拉尔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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